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7号)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