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馆库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 档案馆库房建筑应符合《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要求,库房设置远离水源、火源、污染源;各类用房符合《
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要求,无危房。
第九条 档案馆库房面积应满足本地区应进馆档案接收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档案馆各类用房门窗、照明及各种供电线路、管道等应经常检查,并定期维护、更换。
第十一条 档案馆库房严禁明火装置,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杂物。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检索工具应配备适应需要的装具,符合《档案装具》(DA/T6-92)行业标准;特殊载体档案应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所有装具和档案包装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监控设备及报警系统,配有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库房应配备保证档案安全保管的温、湿度测量和控制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 档案馆库房应采用防紫外线光源,配有防高温、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光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更换。
第四章 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第十六条 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接收工作,保证到期应进馆档案按质按量接收进馆。
第十七条 档案移交与销毁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建立档案移交和销毁清册。
第十八条 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杀虫处理后方可入库上架,消毒杀虫情况应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