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8〕81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补助待遇,结合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现对市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由原800元调整为1600元;
二、难产由原1000元调整为2000元;
三、一胎多生的,每多生育一个,由原每多生育一个补助200元调整为400元;
四、实施绝育、输卵管复通术发生的医疗费定额补助标准由原600元调整为12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至7个月内流产的,补助标准由原200元调整为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