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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贯彻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保障政府对卫生的投入。强化政府卫生经费保障责任,不断提高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逐步改变居民医药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过高的状况。“十一五”期间政府卫生投入要占财政支出的8%以上,坚持把每年新增财力的10%用于发展卫生事业。认真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补助政策,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扶贫病房财政补助等,并对中医院给予适当照顾。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加大对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设备配置资金,科学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县级财政全额安排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对其编制内职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单位负担的部分及按国家标准核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村卫生室设备配置需要市、县财政予以配套的,要确保配套资金的落实。继续保留省财政对村医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确保不低于2006年水平。继续保留省财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经费。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并随当地经济发展和服务项目扩展逐步增加,保障经费投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切实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省财政要结合中央财政对我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转移支付情况,加大对省内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完善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加强和改善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快推动卫生事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保护社会生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卫生工作作为关心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保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省政府已经成立了“陕西省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中医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对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中医工作的领导,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卫生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努力开创卫生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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