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三、严格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条例》规定,由承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均应向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要严格实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举办。

  县级以上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其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政府负责,但同时应责成相关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须经同级政府同意,相关公安机关要制订周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凡组织有宗教内容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规定,在征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举行。对每年定期例行的大型宗教活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避免重复申请。

  四、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条例》对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公安机关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应当严格遵守。

  (一)承办方的责任: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按照核准活动场所容纳人员的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二)场所管理者的责任: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三)公安机关的责任: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安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