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8〕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理解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是规范和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的安全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安全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安全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体育比赛、演唱会、庙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逐步增多,由于有些活动安全责任不清,管理存在漏洞,容易形成安全事故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危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顺利举行、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内容,安全有序地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体育、文化、商务、旅游、宗教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条例》学习培训活动,使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管理者参与者准确理解和自觉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
二、认真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
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是《条例》的核心内容,即由承办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负责,公安机关代表政府对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要依法申请安全许可,制订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指导承办者制订安全工作方案,检查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监督活动场所管理者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