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沟通协调,搞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
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上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各项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市县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努力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问题。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其参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五保户的自付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支付,特困户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救助。要简化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住院治疗的相关救助程序,省民政厅要会同省卫生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要建立和完善组织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的三重监督机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完善和畅通监督渠道,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合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要严肃查处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政府声誉等违规违纪事件的单位和人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所有定点服务机构都能够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通过采取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多种措施,严格审核医疗费用,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七、健全管理经办体系,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能力
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组织体系,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有序运行。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手段,抓紧开展新农合信息化数据平台和网络建设,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八、加强基层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要认真贯彻《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目前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技术不配套、服务能力低下、部分资源浪费的状态。要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抓好农村卫生队伍建设,积极探索为农村培养适宜卫生人才的有效途径。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合作,促进县级医疗机构向乡镇、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向村延伸技术服务。加快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步伐,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的卫生院,加强卫生院房屋、设备、技术建设,落实人员待遇。在新农村建设中统筹规划建设标准化的村级卫生室,落实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努力形成县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农村卫生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