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原则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3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成果,认真落实增加补助、全面覆盖、巩固提高的总体要求,推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不断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注民生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综合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不断创新管理,努力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干部考核内容。要切实落实政府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的第一责任,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全面加强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巩固成效,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参合意识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权利与义务、受益期限以及补偿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不断强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要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做好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工作,要把方便农民群众,改善服务态度,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受益人群,提高受益额度作为落实自愿参合、提高参合率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注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合理导向,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让广大农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好处,自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筹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筹资时机和筹资方式,确保在前一年底完成次年的筹资工作。提倡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筹资时间和方式,允许各部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许可范围内向农民奖励参合缴费与费用报销,鼓励社会团体、个人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捐献资金,建立多渠道、多形式、高效率、低成本的筹资模式。禁止利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搭载其他工作,禁止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搭载其他增加农民负担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