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
(云政发[2008]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多年来,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举借债务,在义务教育、农田水利、交通基础和医疗卫生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基层基础设施的改善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政府举债行为缺乏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膨胀,增加了财政运行风险,成为影响全省经济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
为了切实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核实地方政府性债务
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形成的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债务。其中,直接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如由交通部门统借统还用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等院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质押收费权举借的债务等。担保债务是指机关单位为非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一)全面组织自查,认真清理核实现有债务
2008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基本思路,查实本地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政府性债务情况。经查实的政府性债务,按要求填报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
(二)聘请中介机构全面核实,锁定现有债务
省财政厅可委托中介机构,认真核实全省基层政府性债务情况。核查主要内容为:债务项目名称、性质、金额、责任主体、举借时间及期限、债权人以及债务项目实施部门、偿债部门、偿债资金来源等详细情况。
在全面核实债务的基础上,与各州(市)财政部门签订债务规模认定书。
省财政厅根据认定书,确认各州(市)债务余额,并由省政府与各州(市)政府签订债务确认书,确保今后年度的债务规模有效控制在合理范围。
地方政府性债务清理核实的具体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构建风险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