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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民政、农业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油供应;

  (三)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

  (四)规划部门负责灾区的建房总体规划及选址;

  (五)建设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的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 民政、农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统计、核定、报告灾情。

  灾害发展变化情况每日一报,紧急和重要情况必须迅速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自然灾害形成20小时内将初步灾情上报市民政、农业部门,市民政、农业部门应即时将灾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农业厅。不准虚报、夸大灾情,也不得瞒报和迟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面核定灾情的基础上,对因灾死亡、失踪人员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等逐户核实,登记造册,为实施灾后救济提供依据。

  第八条 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镇(街道),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经核准后,由市民政、农业和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产、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

  第九条 自然灾害救济经费和物资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款;

  (三)社会捐赠或募集用于自然灾害救济的款物。

  第十条 自然灾害救济款和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灾民;

  (三)灾民倒塌、损坏房屋的修建和重建;

  (四)采购、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帮助灾农购买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基本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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