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遭受自然灾害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产、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遭受自然灾害的镇(街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四条 自然灾害按照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共划分为:特大、大、中等和小四个等级。救灾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东莞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
(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
(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
(五)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向市民政、农业部门报告灾民生产、生活救济情况;
(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