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并产生过显著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的企业家、发明家、技术革新能手和著名民间艺(匠)人;
(五)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以及事迹、业绩突出并具有较大影响的模范先进人物;
(六)被国家或省、部级以上机关授予一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英雄模范人物,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革命烈士;
(七)被社会公认的社会活动家,有较大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民族宗教界人士;
(八)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的人士,应通过以下程序列入东莞市名人档案库:
(一)自荐或推荐。档案所有人自愿向市档案馆申报,或由单位和他人在征得档案所有人同意后,向市档案馆申报。
(二)征求意见。市档案馆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步评审,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三)审核。市档案馆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后,对符合条件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四)确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的名人正式列入东莞市名人档案库。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奖状、奖品、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市档案馆可采取以下方式收集名人档案:
(一)依据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征集名人档案;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市档案馆接受档案所有人捐赠、出售或寄存的档案;
(四)复制其他档案馆及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或交换档案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