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统一的国外贷款管理决策机制
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对利用政府性外资工作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作出了比较完整的框架性规定。针对我省利用国外贷款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项目的提出和申请主要以部门需要为基础,缺乏全局性统筹考虑等问题,全省要建立统一的外资项目筛选和决策机制,以理顺现行管理方式,实现统一决策、归口管理、各司其职、促进发展的目标。省市两级政府要建立利用国外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基本成员由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国外贷款项目,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统一决策,彻底解决国外贷款多头管理的问题。
三、加强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管理
进一步强化国外贷款项目预评估机制,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国外贷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必须组织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财务效益、经济社会效益、还贷能力、配套资金落实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评估、论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行使审批职能。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的项目,要积极落实建设条件,从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后续管理等方面,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政府统借统还或各级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一二类项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全程跟踪,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招标、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倒卖设备、设备闲置、拖欠债务的,要采取严厉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必要时限制审批新的项目;对涉及触犯国家法律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贷款项目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变更或破产倒闭,应事先征得担保机构、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书面认可,落实好还贷责任,防止逃废债务;对三类项目,主要从政策上进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