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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陕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现有和在建矿山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查。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探索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十二、规范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凡报批闭坑的矿山,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办理矿山闭坑登记。同时做好矿坑、废渣、废水的污染根治,并限期做好以“复垦还绿”为主的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治理矿山损毁土地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大力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标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闭坑登记,不再授予采矿权。

  十三、强化矿山生产建设和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尾矿库专项整治为重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新建和改扩建尾矿库项目,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坚持尾矿库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十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协调合作,齐抓共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竣工验收等各项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努力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采选、冶炼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核准、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融资等手续必须依据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严格审查。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各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采矿权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不予供电或依法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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