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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陕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加强矿业权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依据法律规定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不符合陕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申请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六、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勘查、开采资质管理,研究制订具体的矿业权申请人资质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新设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陕南新建金属及重要非金属矿产开发、选冶项目,应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陕南矿产资源储量、开发利用现状及市场需求,综合确定各类矿山企业的最低开采规模。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证多矿、乱采滥挖、越界开采。

  八、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整合。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地要统一组织制订小矿整合方案,督促矿山企业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防止采富弃贫,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以大型矿山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

  九、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提高采选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矿产品质量;鼓励矿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积极开发低品位、难选冶矿山以及矿山“三废”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研究开发新的矿产深加工产品,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资源就地转化。加快技术改造步伐,逐步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及开采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努力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评审查。陕南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研究论证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供矿山生态环境调查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订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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