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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三)建立乡镇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一是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锁定历史债务,消化存量,控制增量,通过承兑还债、折卖还债、划转还债、置换还债等多种措施,分类消化债务。二是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对乡镇债权债务实行“双重管理”。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加强县 (市、区)对乡镇债权债务的管理,突出财政在政府融资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强财政对债权债务的集中管理力度,取消乡镇政府的举债权。乡镇确需举债的,必须上报县(市、区)级财政严格审批,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乡镇偿债能力统筹安排。三是对增加乡村负担的事项实行县(市、区)级集中管理。杜绝向基层乱摊派、乱伸手、乱干预行为,严格清理各类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凡是增加乡村负担的事项,一律报县(市、区)级审批。
  (四)建立和健全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为有效调动和确保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乡镇政府的责、权、利,建立和健全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
  (五)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行政许可法》、《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建立和推行乡镇财务公开制度。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公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科学化民主化决策;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低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等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各地要注重实效,规范有序,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六)严肃改革纪律。各乡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改革工作实施前,不得私分资产、滥发钱物,一经发现,除全部予以没收外,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不得发生使用违规票据、私设小金库、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坐支收入等现象,一经查实,由县 (市、区)财政在其机构运转经费中直接扣划违纪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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