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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见
(云政发[2008]6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提出的2008年底以前全面实行“乡财县管”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深化改革全省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并制定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分配利益向乡镇倾斜的原则。依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的方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从体制上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
  (二)统一模式、积极推进的原则。各地要按照统一的改革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有效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强化管理、注重效率的原则。深化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方式改革,降低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
  (四)“三权不变”的原则。维护乡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乡镇原有各项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在保证基本支出后的结余资金归乡镇所有,优先安排用于清欠历史债务。
  二、改革的主要模式
  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化,乡镇财政收入不断萎缩,乡镇大部分站所上划县(市、区)级统一管理,乡镇政府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全省乡镇已不具备设立预算的条件。根据公共财政的总体要求,在“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财力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把乡镇作为县级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乡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县级统一管理,打破长期以来由乡镇自主核算的分散管理模式所形成的财权分配格局。
  (一)收入上划县级管理。原来由乡镇支配使用的各项收入,包括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以及上级下达的各项转移支付等,全部上划县级财政,同时取消体制补助、体制上解和各项结算项目。乡镇不再承担组织收入的职责,年度税收目标任务统一由县(市、区)政府根据税源情况下达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执行。改变以乡镇为单位的考核办法,县(市、区)政府另行制定对乡镇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激励机制,调动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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