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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一日

关于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省卫生厅 省教育厅)

  结核病是一种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该病传染性强,治疗时间长,疫情高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重点防治传染病之一。2005-2007年,我省肺结核发病人数连续三年位居全省法定报告传染病第二位,分别为39822例、32407例、31410例,而其中学生结核病疫情非常严重,占全体发病人数的12.5%,仅次于农民,其中又以高校学生居多,近几年来11起较大的结核病疫情全部都发生在学校。学校结核病的流行直接危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按照《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学校卫生防疫工作纳入对学校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学校传染病及结核病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保证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成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指导辖区内学校开展结核病预防、疫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结核病及其他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切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卫生防病工作小组,明确校长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校长、校医(保健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三级传染病防控责任体系;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卫生科、校医院(卫生室)等卫生医疗机构,配备专(兼)职校医或保健教师,确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员;要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新生入校体检及在校生、教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工作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做到结核病早发现、早控制;要建立健全学校结核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工作职责、责任追究制度、应对突发疫情应急预案,以有效应对学校结核病和突发疫情;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教室、宿舍、食堂等人群密集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消毒,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有效预防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举办知识讲座,发放有关结核病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并对有关结核病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学校的自我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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