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的,由申办单位负责登报作废,并持登报作废凭证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三章 包交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车辆可以申办包交车辆通行费:
(一)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办公厅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省公安(非免费车辆)、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机关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及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省急救中心设有专用标志和配置急救设备的120急救车;
(二)各州(市)、县(市、区)公安(非免费车辆)、检察、法院、司法、安全机关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及使用专段号牌的车辆,同级急救中心设有专用标志和配置急救设备的120急救车,路政机构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车辆;
(三)收费公路沿线村民的自用车辆,固定行驶收费公路的公交车、专线客车,标有“中国邮政”的运邮专用车辆;
(四)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批准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费包交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车辆和第(四)项中经批准的其他车辆,实行定额包交。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车辆,实行预付包交。
车辆通行费包交标准分别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包交车辆,实行逐年包交,申办单位或车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车辆包交手续:
(一)由申办单位或车户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领取《车辆通行费包交申请表》,凭《车辆通行费包交申请表》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办车辆包交手续。
(二)经审查批准的包交车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一核发《车辆通行费包交证》或《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凭证(卡)在有效期内通行辖区收费公路。
第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包交证》、《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包交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通行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包交证》、《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
遗失《车辆通行费包交证》、《车辆通行费包交预付卡》的,由申办单位负责登报作废,并持登报作废凭证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车证不符及转借证(卡)的,一律没收证(卡);对借用证(卡)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