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六)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通行的车辆。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实行逐年或逐次申办车辆免费,申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车辆免费手续:
(一)由申办单位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领取《车辆通行费免费申请表》,凭《车辆通行费免费申请表》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办车辆免费手续。
(二)经审查批准的免费车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统一核发《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或《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凭悬挂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统一标志的制式军警车号牌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凭整车合法装载的货物或货单,经查验认定后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免费车辆,由省、州(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域分别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申办《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凭证在有效期内免费通行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免费车辆,分别由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省农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办《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凭证在有效期内免费通行收费公路。
第十条 《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通行全省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通行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收费公路免费通行证》、《收费公路临时免费通行证》,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印制、核发和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