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8]6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包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交和包交管理工作,规范车辆通行费免交和包交行为,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辆通行费的免交和包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免交和包交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免交和包交手续。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办理免交和包交车辆通行费手续。
第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免费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列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