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危旧平房区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在2007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保障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县区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