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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计划的制定、审批和下达,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计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物价、税务及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建比例为5%左右,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也可由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县城镇常驻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二是无房或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上年人均住房面积的50%的家庭;三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的拆迁户优先安排。供应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住房困难标准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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