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健全廉租住房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在2007年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工作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到2010年在保证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力争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保障形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产权单位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
(三)多渠道筹措廉租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各县区要根据三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政府出资建设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为5%左右,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比例为3%左右,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同时要通过税费支持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和供应廉租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二是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支出;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原则上全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五是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廉租住房资金由各级财政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租金补贴及维修和管理。市、县区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