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陕政发[2008]9号 二○○八年三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我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准确的监测数据,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按照《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国家环保总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监测方法必须是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实行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和市级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每月10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