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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国家环保总局与陕西省政府签订的化学需氧量与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切实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以内,即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削减101%和12%,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陕发〔2007〕11号)、《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7〕22号)及《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二)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

  (三)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

  二、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对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市(区)〕的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市(区)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省考核办组织对各市(区)进行实地考核和综合性评估。

  (三)分值设定。

  考核总分为5分,在考核中实行百分制。其中: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40分,完成二氧化硫减排目标40分,完成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20分。最后得分换算成5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否决性指标,具体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见附表1。

  (四)计分办法。

  1. 辖区空气质量(20分)。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目标要求的得20分。每少1天扣0.5分,上限扣20分。

  2. 化学需氧量(40分)。

  各市(区)年度化学需氧量(COD)减排完成省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10%任务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3. 二氧化硫(40分)。

  各市(区)年度二氧化硫(SO2)减排任务完成省上下达指标任务的得40分,每少完成10%任务扣5分,完成60%(不含60%)以下得0分。

  (五)分值核定依据。

  1.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以上天数以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核定的数据为准。

  2. 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减排考核以国家环保总局总量核定及计算办法为准,其中各市(区)GDP、发电量及全社会煤炭消耗量等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减排项目及减排总量以省环保局核定为准。

  (六)考核等次的确定。

  考核分四个等次:超额完成(100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10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99-9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9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以综合得分确定,综合得分由以下因素构成:

  1. 三项考核指标得分。

  2. 加分指标得分。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数,每多完成一天加0.5分,最多加10分;二氧化硫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10%,加5分,最多加20分。

  各市(区)获得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表彰的,加10分。获得国家各部委、办、局和省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表彰的,加5分。

  因同一事件被不同机关表彰的,不重复加分。

  3. 扣分指标得分。各市(区)发生被中央、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重大环境事件的,年度内因环境问题被国家环保总局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作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被中央媒体(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人民日报)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扣20分。
  被国家环保总局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点名批评的,年度内因环境问题被省环保局列为“流域限批”、“区域限批”或作为年度整治重点挂牌督办的,被省级媒体(省电视台、省广播电台、陕西日报)作为反面典型曝光的扣10分。
  因同一事件被不同媒体曝光的,不重复扣分。

  (七)奖惩办法。

  对考核等次为超额完成的市(区),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对考核等次为完成的市(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等次为未完成的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在半年内整改,如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则对该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同时该市(区)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考核办法

  (一)考核指标。

  1.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年度减排任务(根据省环保局或各市区环保局对企业下达“十一五”期间减排总量制订的年度目标为准)。

  2. 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及联网情况。

  3. 减排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考核时间和程序。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各企业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考核相关的各项统计数据和自查报告。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实地考核和综合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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