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陕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确定的“200户”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省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全省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设区市、各企业实际,确定各地区、各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工交办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办向社会公告。

  (三)“200户”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省21户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和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中省企业)由省工交办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千家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省企业向省工交办提交报告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交办、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所考核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节能办和省发展改革委。“200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