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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每年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经贸局、市发改局(2007年自查报告于2008年6月底前报送)。市经贸局、市发改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5日前编写我市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三)市政府组织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式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各县、区节能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四)按照粤府办[2008]20号文规定,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按属地原则由我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属县(区)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经各县、区经贸局审核后集中报送市经贸局,同时抄送市发改局。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组织评估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备案,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
  四、 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 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能耗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市发改局,并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能耗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 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和市节能减排办,限期进行整改。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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