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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潮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2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 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我市纳入省“双千”节能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
  (二)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 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十一五”节能责任书目标确定的单位GDP能耗下降年度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与市经贸局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重点耗能企业由市经贸局组织考核。能耗指标按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市发改局会市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 考核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节能目标,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各县、区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由各县、区经贸局(市直重点耗能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局核定)报市经贸局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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