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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潮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无法联系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房屋所有人。房屋产权不清或房屋所有人无法联系的,房屋使用人应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维护房屋给水、排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防雷、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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