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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与市环保局联系。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为严格执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一)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监管,逐步淘汰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二)2009年7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三)2012年1月1日前,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2010年底前,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1、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资质要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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