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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委托申请;
  ㈡ 公告登记;
  ㈢ 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
  ㈣ 成交签约;
  ㈤ 结算交割;
  ㈥ 成交鉴证。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以州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为底价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报州国资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受理转让方的委托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自治州(或自治区)主要报纸、电视和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转让方有下列产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㈠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
  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产权的有偿转让;
  ㈢ 国有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等发生的产权有偿转让;
  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
  ㈤ 公益性设施使用权有偿转让;
  ㈥ 法律涉讼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㈦ 其他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相关手续到国土资源、建设、房管、交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后,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文件,到同级国资主管部门办理相应产权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统一结算,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专户储存。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银行设立专户,专项管理交易资金,接受州国资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处置后,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处置资金上缴财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转让后,资产转让资金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交易协议》约定,返还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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