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消防安全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设置举报信箱,方便群众监督消防工作,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入口、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警示牌。
(十三) 积极稳妥地开展消防保险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工作互动机制,引导社会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火灾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
五、整治火灾隐患,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四) 加强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严把行政许可源头关。各有关部门应吸收公安消防机构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发展改革部门在办理消防安全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中,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严格执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工程和单位,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十五) 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县市、口岸要逐步建立火灾隐患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及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要适时组织建设、市政等部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市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线路等及时进行改造、维护和增设。要将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易燃建筑密集区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优先安排。对公办的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车站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整改的,应给予政策和财力支持。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合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监督管理和隐患督促整改力度,适时组织开展重点场所、重大节庆、火灾多发季节、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