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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㈣ 切实加强社区消防安全管理。社区消防工作是城镇预防火灾的基础。各县市、阿拉山口口岸要在完善社区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逐步将消防管理职责纳入社区整体建设范畴,统筹协调发展。公安、民政、公共事业管理等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加强本地社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社区消防工作。要加强社区消防组织建设,逐步完善由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以及社区义务消防队伍组成的社区消防管理网络,建立由保安、联防力量和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社区要依托物业管理单位、值班室设立消防工作站或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灭火器和应急照明等简易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灭火演练等工作。
  ㈤ 推进农村消防安全建设。各县市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试点工作内容,明确农村消防管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发展改革、综治、建设、规划、农业、民政、广电、文化、教育等部门在部署新农村建设工作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和村队文化室建设、文明村镇评选、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范畴,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好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主力军作用,主动跟进,积极融入,加强服务。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乡镇(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设有供水管网的乡镇(场),应当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村民委员会要将消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村应在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
  二、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为基础,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㈥ 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未完成消防规划的县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各县市要指导所属镇在“十一五”末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要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将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定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没有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审查和报批。要加快消防供水、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供水主管部门要做好城乡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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