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治州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博州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消防工作,增强各级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意识和各族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6〕4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㈠ 切实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畅通高效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㈡ 强化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责。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和《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等规定,建立健全行业消防管理机制和内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教育、民政、文体、卫生、旅游、工商、经贸、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检查、治理火灾隐患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相关部门处理。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作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宣传培训和灭火救援等职责,及时分析研究本地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具体的建议措施,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㈢ 严格落实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社会单位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履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考评、监督等自我管理机制,强化单位内部防火检查、巡查、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定期开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