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的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8〕19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的意见
(市煤炭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豫政〔2006〕98号印发)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94号转发)精神,现就在全市小煤矿全面推行“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下同)选聘制提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以人为本,围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和打造“平安三门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创新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通过在全市小煤矿(未允许产能升级的独立块段矿井除外,下同)全面推行“五职矿长”选聘制,建立以煤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下同)和聘任矿长共同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承担管理责任的新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强化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全市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选聘条件
(一)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同时具备煤矿安全或技术、生产、机电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小煤矿现任“五职矿长”中长期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者、担任过国有煤矿或地方国有煤矿区队长、安全生产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的优先聘用。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男性,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煤矿井下劳动条件,具备深入现场检查、指挥生产的基本素质。
三、选聘程序
(一)选聘对象应参加产煤县(市)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并接受实际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