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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要求,现将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各县市、各部门实际或机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依法确认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四是换发已到期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此次培训、换证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 11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㈠ 学习培训阶段(2008年6月至7月)。全州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其中,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培训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为指定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具备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

  ㈡ 考试考核阶段(2008年8月至9月)。各县市、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㈢ 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及汇总表(见表四、五、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写《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要求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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