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监察机关要对地方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整治合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把握政策,依法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及环保部门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企业违法排污的,要重新核定其排污费,对符合法定加倍征收情节的给予加倍征收排污费。对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要限期整改,暂缓审核入园项目环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运行和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地区,要限期整改,并暂缓审核该地区项目环评。要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和《商务部
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综发〔2007〕392号)要求,及时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查处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向银行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通报。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宣传方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造声势,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公众监督、检举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报导,及时公布重点环境问题治理进程,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各区、县(市)要在6月9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信息联络员名单及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卜凡杰,联系电话、传真84623214,电子信箱:hbjjianchake@163.com);6月30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重点情况可随时报告;8月25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书面和电子版)及《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