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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涉水排污企业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九)排污费缴纳情况。重点整治拒缴、少缴排污费,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拒缴、少缴排污费的,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1个月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对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缓交排污费的,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稽查征收,由有批准权的环保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环保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可以直接稽查征收减免缓交的排污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5月下旬至6月9日)。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整治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6月9日至8月8日)。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重点涉水排污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定一般、重点和突出环境问题。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确保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协调推进整治工作。
  (三)总结验收(8月9日至8月20日)。各区、县(市)政府应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整治的企业名单、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违法情况、处理整改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列表备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通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要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市政府将成立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毕林涛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哈电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同时,各地区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与省环保局2008年环境安全隐患督查专项行动和即将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环境违法问题仍很突出、排污超标严重的,环保部门将对该地区新建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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