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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非税收入)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执行。没有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三、2008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PC服务器、复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硒鼓、小额办公家具、空调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定点会议及接待等。具体采购执行《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四、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年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

  1.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器材

  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视频会议设备

  网络设备

  电视机

  录像机

  通信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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