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修订《关于全力支持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快速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盘政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同意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更名并调整区域范围的批复》(辽政〔2007〕18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2006年12月发布的《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支持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快速发展的决定》(盘政发〔2006〕43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文中“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变更为“盘锦船舶工业基地”,“园区”变更为“基地”。
二、删除第六条“除规划、国土和开发银行三个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进入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检查,不得在园区周边设卡堵截。特殊情况需要实施检查时,要报请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