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盘政发〔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各类工资标准调整及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增。
一、调增标准
城区非农业人口(兴隆台区、双台子区)每人每月274元;城镇非农业人口(大洼镇、田庄台镇、太平镇)每人每月224元;农村乡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99元。
二、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安排
低保标准调增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和承担比例解决。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准确测算低保标准调增后的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原预算额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各县区要保证调增标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