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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凡属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属于一般职业(工种),优先录用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的评估,督促各类培训机构依法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切实加强技术工人的培养,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对各行业职业领域具有绝技绝招、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奖励政策。在行业和企业的关键岗位推行“首席工人”制度,建立全市范围内“首席技师”的评选奖励制度。定期举办“全市职工技能大赛”,优胜者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台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二十二)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评定及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建立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要加强对高中段学校招生的宏观管理,引导和鼓励初中毕业生报考职业学校。要严格控制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确保职业高中和普通高中的招生 1:1,市教育局对违反规定超计划招生的不予注册和学籍登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加大政府的督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市政府建立职业教育定期巡视督查制度,重点督查各县(市、区)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普职教协调发展、职教经费投入、实训基地建设、专业结构调整和办学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督查结果作为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营造发展职业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的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鼓励、扶持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宣传优秀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宣传职业院校毕业生企业和岗位成才、成功创业的典型,倡导树立正确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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