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全市机关、学校、各类公共服务行业及广大市民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辽教发〔2005〕1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语言文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兼任语委会主任,下设办事机构(即语委办),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要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普通话,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宣传周”活动,创建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实行普通话等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所属工作人员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培训,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二、全面普及普通话
要将普通话作为党政机关和公共服务行业主要工作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明确要求,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园)要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体系,使之成为校园语言,将其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之一。国家公务员、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教师及公共服务业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要达到规定等级,并作为今后考录相关工作人员的一项条件。
三、规范社会用字管理
严格规范机关用字,名称牌、公文、印章、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等用字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园)一切用字,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要符合要求,使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