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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污染物减排要求相抵触的规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建设项目;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等;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指使、授意、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决定和命令;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违反规定使用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或设备;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未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谎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非国家机关任命的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目标办、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环保局。
  (二)“一票否决”制。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而不积极整改的企业,实行限产和新扩改项目限批;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和企业,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技改和能力建设)的审批;暂停项目的备案和核准。撤销市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企业,一律不得评选为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目标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加强领导,确保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艰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减排措施,强化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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