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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1)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加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抓好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额管理。
  (2)以四川“西部化工城”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我市确定为全省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为契机,把延伸产业链为重要手段,建立企业间资源再利用、再循环机制。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6.建设“三大体系”。按照《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提升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确保上传数据完整、有效,并保证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有1年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强化监管
  强化对重点减排对象的监管。一是重点抓好燃煤电厂(含热电联产企业)脱硫设施整治、自动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及监控,确保脱硫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二是加快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三是督促按时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确保2009年12月底前除叙永外5个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运。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政府目标办、市环保局。
  三、严格考核
  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减排工作问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签发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相抵触文件;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对不利于减排目标实现的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辖区内污染严重、有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不按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影响减排任务完成;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污染减排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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