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8〕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顺利推进我市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12号)精神,对《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泸市府办发〔2007〕36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落实减排措施
(一)结构调整减排
1.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十一五”期间,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淘汰、关停化工、造纸、酒精、水泥、电石、焦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力度,实现污染减排。淘汰、关停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以及不符合国家政策的小火电机组。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
2.优化产业结构,控制污染物新增量。(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意见。(2)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优化电力结构,发挥水电优势,支持节能减排。(3)对煤炭消耗量大的新建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环评要求建成脱硫设施,并保证稳定正常运行,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控制在下达的总量指标内。我市耗煤大户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值为5000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3.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重点在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行业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先进、成熟的污染减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和推广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开发给予优惠政策,促进脱硫环保产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