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补偿的范围和重点领域
1、生态补偿的范围。生态补偿的范围是各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确定的禁止开发区(禁止准入)和限制开发区(限制准入)。
2、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生态补偿要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等领域。当前要尽快对长潭水库、牛头山水库、湖漫水库、石门坎水库、里石门水库、西岙水库等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启动生态补偿的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
3、整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在生态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三项专项资金及排污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 在资金安排使用中要合理确定实施生态补偿的资金比例,对欠发达地区、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应予以适当倾斜。
4、加大生态补偿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各级财政应逐步加大补偿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通过提高原水价格、用水大户水价以及提取土地出让金部分资金等,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
5、加强地方专项资金的配套。各县(市、区)应当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配套资金应优先扶持省、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在促进本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6、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支持。要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与恢复。
(三)积极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
7、加强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及财政、建设、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环境与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加大各项资源费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进一步完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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