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8〕38号)
生态补偿机制是为保护生态环境、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而作出的一种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制度安排。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市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我市在生态公益林建设、饮用水源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诸多领域进行了探索实践,已形成了一些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促进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就建立健全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 生态补偿涉及面宽、范围广,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在完善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选准方向,重点突破,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扎实稳妥地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二)坚持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群众作出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补偿。
(三)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饮用水源保护区、江河源头地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广大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作为支撑,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多渠道、全方位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因地制宜选择补偿模式,既要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补偿的路子。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