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防范。核定供电单元额定负荷电量,各单位自行建立相应的专项档案;每个供电单元必须安装相匹配的漏电安全保护装置;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营业性场所在停止营业后严格落实断电措施。
(三)综合整治。按照“单位自查为主、电工专业把关、技术部门抽查、政府督促整改”方式,开展建筑电气防火安全大排查,对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开展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建筑用电气产品的整治;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建立电气防火安全巡查制度,指导村(居)委会制定电气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电气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意识。
(四)长效管理。采取“多员合一”等办法,落实基层电气防火安全专管员和巡防队伍;明确电气检修、更换年限等有关要求,制定统一标准;逐步建立生产流通、设计安装、操作使用等环节的电气防火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从2008年5月开始,到2009年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对参与整治的相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至8月)。结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发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村(居)委会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负责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9月至12月)。由各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各地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四)验收阶段(2009年1月)。由各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不彻底、问题突出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要联合进行督办,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完善电气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